1. 实用建议:公司在进行破产清算前,应妥善保管好公司的财务资料和资产清单,以便破产管理人能够顺利接管和清查资产。同时,要及时通知相关债权人,确保他们能够知晓申报债权的时间、方式和要求等信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2. 实用建议:在债权申报阶段,债权人应严格按照管理人通知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申报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进行登记和审核时,债权人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协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3. 实用建议:法院在监督破产清算过程中,应确保清算程序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对管理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指导。管理人在清偿债务时,应严格按照法定顺序和比例进行,不得擅自改变清偿顺序或比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