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认缴未实缴股权转让中,原股东要注意自身可能承担的责任。如果股权转让后公司出现债务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原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A 股东认缴但未实缴股权转让后,公司因经营不善产生债务,若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债权人可向 A 股东主张其在未出资部分的责任。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
2、对于受让人来说,要明确自己的责任。若受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出资未实缴的情况,可能会被认定为与原股东共同侵权,需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责任。比如,B 受让人在受让股权时明知原股东未实缴出资,之后公司债务产生,B 受让人可能要对该债务承担责任。法律依据:
同上述规定第十三条。
3、
总之,认缴未实缴股权转让后,原股东和受让人都应清楚自身的责任和风险。原股东要谨慎对待股权转让,受让人要充分了解公司的出资情况。这样可以避免在公司债务产生时产生不必要的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