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后,若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可按照《民法典》中有关探望权的规定进行处理。
探望权是指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享有探望孩子的权利,而另一方则负有协助的义务。
若遇到一方不让看孩子的情况,另一方可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 首先心平气和地与对方协商,确定探望的具体时间、方式等细节。
2. 若协商不成,则可向法院起诉对方,要求法院判决对方协助自己行使探望权。
法院在判决时,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合理判决,例如孩子自身的意愿、双方的实际情况等。
此外,在此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如与孩子的通话记录、照片等,以证明自己的探望权受到了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