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案件立案后通常 30 日左右开庭,但情况复杂经法院院长批准可延长 15 日,如涉及公告送达等特殊情况时间会更长。这是为了确保法院有足够时间处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例如,在一些财产分割复杂或涉及子女抚养权争议较大的案件中,需要更多时间进行调查和调解。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2. 法院会提前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当事人需按时参加。这是诉讼程序的基本要求,确保双方都能有机会在法庭上陈述自己的观点和主张。如果当事人未按时参加开庭,可能会被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3. 若一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等情况,也会影响开庭时间的确定。管辖权异议是当事人认为受理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没有管辖权时提出的异议,法院需要对管辖权进行审查,这可能会导致开庭时间的推迟。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