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对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认定,要明确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还贷行为以及房屋市场价值的变化情况。通过银行流水等证据来证明共同还贷的金额。
2、计算增值部分时,要准确确定购房时的价值和婚后房屋的市场价值,同时要清晰核算共同还贷部分占总房款的比例。不同的购房时间和还贷方式可能会影响计算结果,需仔细分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