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程序中,若发现破产前一年之外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很可能属于可撤销的个别清偿行为。具体情况如下:
1. 关于破产申请受理后一年内的个别清偿: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的一年内,若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清偿。
2. 关于破产前一年之外转移财产行为的效力判断:
(1)需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若转移财产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且无合理对价,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2)对于被认定为无效行为的,相关财产应被追回,归入破产财产范围,以保障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
3. 具体认定:具体是否属于可撤销行为或无效行为,以及如何认定,需依据每个案件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确定,不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