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撤销权诉讼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要说的是权利人对可撤销事由的了解状况。知道,就是清清楚楚地知晓相关的事实以及有撤销的权利。而应当知道,意思是按照一般正常理性人的认知水平和行为习惯,在那种特定的情况下,是应该察觉到可能有可撤销的情形存在的。就好比说合同的一方有欺诈行为,要是另一方在正常的交易环境和自身的认知能力范围内,能明显感觉到这个欺诈行为,那这就属于应当知道。在撤销权诉讼中,这一概念可是很重要的,它对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等方面都有着关键意义。知道的那个时间点,一般就是明确知晓可撤销事由的那天,而应当知道的时间点就得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去判断,这样才能合理地确定权利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