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诉讼中,若败诉方,需承担诉讼费,以体现司法公正并让其承担诉讼费用。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 诉讼中达成和解或调解时,诉讼费承担可由双方协商确定。无具体法律依据明确规定协商事宜,但基于意思自治原则,双方可自行协商。
3.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情况,法院根据双方责任大小确定诉讼费分担比例。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4. 原告撤诉时,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 被告提出反诉时,根据反诉金额或价额计算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预交。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财产案件按照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