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明确生意财产范围:投入的资金、购置的资产以及经营所得等都应纳入共同财产的范畴。例如,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设备、店铺等,以及经营过程中所获得的利润等都属于可分割的财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2. 约定优先:若生意有明确约定归一方所有,那么就按照约定执行。比如夫妻双方在婚前就约定婚后经营的某家店铺归一方所有,那么在离婚时该店铺就归这一方所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3. 协商确定份额:分割时可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各自在生意中的份额。这种方式比较灵活,能够充分尊重双方的意愿。比如双方可以根据各自在生意中投入的资金比例、经营管理的贡献等因素来协商确定份额。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4. 法院判决因素: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判决。通常会考虑双方在生意中的贡献大小、经营管理情况等因素。像一方主要负责经营管理,另一方提供资金支持,那么在分割时可适当向经营管理方倾斜。同时,也要考虑生意的后续经营需求,避免因分割导致生意无法正常运转。法律依据:
同 3 中所引法律条文。
总之,在离婚时共同经营生意的财产分割中,要综合各种因素,公平合理地进行分割,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