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经营的收益是不是为夫妻共同财产
生产经营的收益,若产生于双方结婚登记前的情况下,一般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若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情况下,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夫妻双方对此另有书面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如何界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
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是指夫妻基于共同意志向第三人举债,并将其借款用于与生产经营相关联的事项中。在生产经营中,着重要注意“共同”,但该“共同”又并非完全指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参与、处理生产经营事项,它还包含着由夫或妻一方决定,另一方授权,经营收益是家庭生活收入主要来源等情形。
法院在认定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主要考察以下五个方面:1、要明确举债行为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审查举债行为是不是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3、企业的性质、开立时间、企业财产是不是独立于家庭财产;4、夫妻双方在经营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5、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收益是不是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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