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有其他合法有效的遗嘱存在,以该遗嘱为准。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若仅存代书遗嘱且丢失,需确认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可通过曾参与代书遗嘱的见证人等相关人员进行回忆和证实遗嘱内容;若无法证实,可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相关证据,如医院病历中关于遗嘱人立遗嘱时身体状况等资料,以辅助判断遗嘱的有效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3、若经多方努力仍无法确定遗嘱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可能需依据法定继承来处理遗产。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