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对伤情鉴定有异议,一定要牢记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逾期可能就无法申请了。同时要向负责首次鉴定的公安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清晰说明理由。
2、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才会进行重新鉴定,这是程序要求,必须严格遵守。重新鉴定时会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人,以保证鉴定的公正性。且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级别不低于原鉴定机构,确保鉴定的权威性。
3、如果再次对重新鉴定结果有异议,要在收到重新鉴定结论之日起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复核申请提出后,复核机构会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的话,会在二十日内完成复核;不受理则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伤害鉴定意见有异议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二十九条 重新鉴定的鉴定机构级别一般应当不低于原鉴定机构。《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 24 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三十一条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 7 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