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告不接受诉前调解时,法院的处理方式存在地区和法院差异。有些法院要求原告提交相关材料并办理正式立案手续,有些则直接转为立案状态。
2、不同地区和法院在这方面的操作差异较大,不能一概而论。具体情况需参考当地法院的规定和实际操作流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适用和操作以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