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接受调岗但原岗位已经没了怎么办
面对不愿意接受的岗位调整,而原始职务已经不复存在的情况,我们应该如何应对?
若原有的工作岗位已经被取消,而雇员不愿意接受新的职位安排,那么应当
首先同劳动者进行充分的沟通和协商。如果双方不能达成共识,那么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与该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关于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式,其主要根据是劳动者在本企业所从事的工作时间长度,具体来说,每满一年就应向劳动者支付一定比例的月工资作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二、不接受调岗被辞退如何补偿
当劳动者拒绝接受公司所实施的岗位调动时,如果因此导致其遭受到解雇,那么经济上的补偿将根据该名员工在我方公司已服务的期限来计算。
具体来说,每一年完整的劳动期,公司都需要向这名员工支付一整月的薪资作为赔偿。
而对于超过半年但未满一整年的情况,则将该时间段归入至整年进行统计。
至于未达到半年这段时间里,公司也应当按照实际天数乘以半个月的平均薪资,以此作为经济补偿金给予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三、不接受调岗会怎么样处理问题
在我国现行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之内,对于员工不愿接受调职的情况,其对应的处治方式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深入剖析。倘若调职本身缺乏合理性,例如未经与员工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或者该调职带有明显的惩戒性质或侮辱性质;亦或是该调职行为导致员工薪资待遇大幅削减等现象,那么作为雇员的员工拥有拒绝接受调职之权力,雇主因员工此次拒绝而采取解约行为或许会被判定为非法解约,员工有权利要求由此产生的赔偿金。然而,若调职具备充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例如基于企业经营规模调整的实际需求考虑;或者员工自身能力满足所调整职位的需求;再或者未对员工原本的劳动环境造成明显的不利影响等等,在此种情况下,员工若没有充足的理由拒绝,雇主或许会按照公司内部规章制度,施以相应的处分举措,例如给予警告,或扣除部分绩效奖金等措施。在此前提下,假如员工继续拒绝服从工作安排,雇主仍保留退出此劳动合同的权利,然而,这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操作流程来实施,并且可能需要支付相对应的经济补偿。综上所述,该问题的核心始终引发于调职是否具有合理性以及合法性这两方面因素。
若原岗位取消且雇员不接受新安排,需先与其充分沟通协商。若无法达成共识,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计算基于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定比例月工资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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