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行工伤认定:
双手粉碎性骨折后,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一般需要提交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申请,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申请。
(二)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在经过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鉴定委员会会根据具体伤情等情况判定伤残等级。
(三)明确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
1. 医疗费:凭相关医疗票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2. 停工留薪期工资: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 护理费:根据护理需要和当地标准确定,比如护理级别、当地护工市场平均工资等。
4. 伤残津贴(如果构成伤残):不同伤残等级对应的津贴比例不同,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例如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等,依次递减。
5.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具体金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等。
6. 若解除劳动关系: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地规定,一般是根据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伤残等级计算。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同样由各地规定具体标准,通常也是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和伤残等级确定。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等相关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待遇;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相关待遇;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