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合同对方未盖章、合同尚未成立的情况,如果一方不想继续订立合同:
可以选择明示的方式,也就是明确地通知对方自己不再打算订立该合同,让对方清楚知晓自己的态度;也可以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表明不再受该合同约束,比如将合同标的物另行处分等,用实际行动向对方传达不想订立合同的意思。
(二)当出现合同已经部分履行或者一方有信赖利益损失等特殊情况时:
即使合同未盖章未成立,也可能会涉及到缔约过失责任。比如一方因为相信合同会成立,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像采购原材料、安排生产人员等,并且为此支出了一定费用,而另一方突然撤回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这种情况下,撤回方可能需要对另一方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在上述提到的特殊情况下,一方突然撤回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若造成对方信赖利益损失,就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