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盖章如何盖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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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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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公司章程盖章如何盖问题带来帮助。
公司章程盖章如何盖

一、公司章程盖章如何盖

公司章程不需要每一页都盖章,只需要在末页盖章处加盖公章,通常会要求加盖骑缝章(章程整体展开可以将骑缝章还原成原章),这样可以避免否认或者更换文件内容所带来的争议和纠纷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如何制定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包含的内容有:

公司名称和住所;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设立方式;

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⑤公司利润分配方法;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⑦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⑧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⑨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⑩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该如何制定呢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包含的内容有: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设立方式;

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⑤公司利润分配方法;

⑥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⑦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⑧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⑨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⑩发起人和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

⑪董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任期和议事规则。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公司章程盖章如何盖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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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盖章如何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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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由股东签字盖章吗
《公司章程》是由股东进行签字盖章,然后进行生效的。所有公司的员工都需要遵守《公司章程》,因为《公司章程》代表了公司的相关规定和基本准则。并且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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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章程盖哪些章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 公司章程盖哪些章问题解答如下, 注册公司后需要刻许多的章,但是,很多人对着些章并不了解,小编就公司的各个章给大家做详细介绍,供大家参考。
公司最基本的章一共有五个,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发票专用章、合同章,值得注意的是,这五个章里面除了法人章,其他四个章都需要按规定到相关工商、公安、开户银行、税局等备案或这预留印鉴。这五个章各有什么特点呢?
1、公司公章
公司公章,是所有印章中权利最大的印章,是法人法律权利的象征,因此也被叫做行政章,一般公司公章最好放在公司法人或者股东手里,不要轻易外借。
法人章其实就是法人的私章,因为,自然人具有了法人的群里和义务,因此他的章也相应承载了法人的权利义务。法人章一般用于公司决议和银行基本账户事物的办理。法人章需要法人自己保管。
财务章主要是用来做公司财务结算的印章。通常财务在和银行打交道用到的各种凭证、汇款单、支票等会用到财务章。公司财务章可以交给公司的财务主管保管。
4、发票专用章
顾名思义,发票专用章是公司用来开发票的,公司在打印出发票以后需要在制定区域框内盖上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去税局购买发票或这办理涉税事物的时候也需要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也最好交给财务主管保管。
5、合同专用章
在企业对外签订合同的时候,需要盖上公司的合同专用章,合同章一旦在合同上落下,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应,关系重大。合同章应该交由公司的行政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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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变更新,法人章程怎么盖?
[律师回复] 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 一、提议修改公司章程: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 第 二、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 三、股东(大)会决议:一般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第 四、种类股股东的同意:当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种类股股东的利益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章程修改需要经过种类股股东同意这一程序; 第 五、特定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需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 六、特定章程变更事项的公告:章程变更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 七、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章程后面的落款全体股东盖章那章怎么盖?
[律师回复]
一、公司名称
1.设立公司的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3.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二、公司住所地
(一)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二)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三)公司的住所应当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四)确认住所地的法律意义至关重要:
1.公司住所是诉讼管辖的依据。
2.公司住所是法律文书收受的处所。
3.公司住所可以确定登记、税收等管理机关。
4.公司住所可以确定债权债务的接受地和履行地。
5.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住所是确认准据法的依据之一。
三、法定代表人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1、法定代表人掌握着代表企业签订合同的最终决定权。
2、法定代表人是企业财务的最终控制者。
3、企业的诉讼权都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来行使。
四、公司经营范围
1.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以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为准。
2.公司的经营范围用语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
3.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五、股东名册
1.股东名册上的股权持有者为本公司股东。
2.股东的信息要首先体现在公司股东名册上,然后在体现在公司章程上。
3.股东的信息一般要注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地和身份信息(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六、股东出资
(一)股东的姓名、名称,缴纳的数额,方式,占股份比例都需写明。
(二)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不违反公司法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在范围内对出资时间和方式作出调整。
1.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2.劳务、姓名与名称、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不能用于出资。
七、公司经营期限
是公司解散的事由之一与股东选择退出公司的一种方式。
八、股东表决权
1.可以进行特别规定,不一定必须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对瑕疵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要对其表决权进行明确限制。
3.是否可以委托行使表决权,委托的对象和方式是什么,最好能够在章程中进行明确规定。
九、股利分配请求权
1.股利分配的方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2.股利分配不一定是金钱形式,其它形式的财产或财产性利益也可以作为股利进行分配。
十、股东的知情权
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尤为重要。在章程中,最好能够明确知情权的具体范围和查阅流程,防止实际经营中出现因规定不明而导致的推诿拒绝情况。

一、股权转让、赠与与继承权
合同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股权赠与与股权继承作出特别规定。

二、召集股东会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
股东应当在章程中约定好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条件。

三、确认决议无效权和请求撤销决议权
1.当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时,公司股东有权向提讼确认决议无效;
2.当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撤销决议。
3.如果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侵害了股东的合法权益,股东有权同时提起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主张,并有权要求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
回购股权价值的评估方式应当在章程中明确规定,防止出现不必要的争议。

五、股东代表诉讼权
要注意股东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后,利益是由公司享受的。因此,应当明确规定发生相关费用的承担主体。

六、股东直接诉讼权
建议明确规定发生的相关费用由谁来承担。

七、申请公司解散权、申请公司清算权
对于申请公司解散权,可以由章程规定发讼的标准,防止公司处于不稳定状态。

八、公司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剩余财产的分配方式可以由章程进行规定,不一定要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九、出资义务
瑕疵出资承担的责任在前面已经有规定了,此处的特殊规定应当注意与前述的一致性。

十、股东清算义务
1.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股东有义务组成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
2.清算股东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二十
一、股东之间股权转让
1.原则上股东内部进行股权转让,无须经过其它股东的同意。但是,如果考虑到争夺控制权等因素,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进行特别规定。
2.在多个股东均要求购买的情况下,除了按比例受让外,还可以约定竞价等其它方式来进行受让。
公司法章程的盖章有效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公司章程需要公司的法人代表盖章。 公司章程是公司申请的必需材料之 一,谁想申请公司就盖谁的章,如果是几个人合伙开公司就几个人都盖章。先有章程公司才能成立,成立以后才有公司印章。 二、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可能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和章程内容的瑕疵,对于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新公司法在25条和82都有具体的规定: 新《公司法》25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新《公司法》81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一经股东签字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1)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讼。 (2)公司章程使股东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3)公司章程使股东相互之间受约束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4)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受约束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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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公司签合同如何盖章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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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您好,我舅舅因为才到公司里面当上领导的,就准备盖章的,对于章程盖股东章的,还有这个章类型是怎样的,还听说有骑缝章的,还请您给予解答的,请您给予指导的,谢谢
[律师回复]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公司加盖公章);  
3、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4、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  
5、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由转让双方签署,股东或发起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或发起人加盖公章);  
6、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自然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7、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股东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9、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第
3、4项材料。  公司变更股东,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工程竣工结算书发包方盖章应该盖什么章
[律师回复] 工程发包方的责任: (1)办证责任。 (2)工程定点责任。确定建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3)三通一平责任。开工前接通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拆迁现场内民房和障碍物。 (4)物资保证责任。 (5)经费保证责任。 (6)技术保证责任。 (7)施工监督责任。 (8)误工赔偿责任。 (9)验收结算责任。 (10)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承包方的责任有以下: 施工准备责任。 物资准备责任。 及时告知责任。及时向发包方提出开工通知书、施工进度计划表、施工平面布置图、隐蔽工程验收通知、竣工验收报告;提供施工计划。 工程质量责任。 工程保管责任。 工程交付责任。 竣工验收责任。 工程保修责任。 防止损失扩大责任。 共同责任。共同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方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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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章程法人盖章是否有规定
公司章程需要公司的法人代表盖章。公司章程是公司申请的必需材料之一,谁想申请公司就盖谁的章,如果是几个人合伙开公司就几个人都盖章。先有章程公司才能成立,成立以后才有公司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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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公司章程的变更程序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第 一、提议修改公司章程:一般由董事会提出修改建议。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的决策机构,对公司经营情况以及章程的执行和变化情况较为了解,能够对公司章程的修改提出具有积极意义的建议; 第 二、将修改公司章程的提议通知股东:公司章程修改属于股东(大)会会议审议事项。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 三、股东(大)会决议:一般情况下修改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第 四、种类股股东的同意:当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到种类股股东的利益时,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章程修改需要经过种类股股东同意这一程序; 第 五、特定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章程变更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需报主管机关批准; 第 六、特定章程变更事项的公告:章程变更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第 七、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变更后,公司董事会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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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中法人盖章是否有法人章?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 公司章程需要公司的法人代表盖章。 公司章程是公司申请的必需材料之 一,谁想申请公司就盖谁的章,如果是几个人合伙开公司就几个人都盖章。先有章程公司才能成立,成立以后才有公司印章。 二、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可能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和章程内容的瑕疵,对于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新公司法在25条和82都有具体的规定: 新《公司法》25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新《公司法》81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一经股东签字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1)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讼。 (2)公司章程使股东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3)公司章程使股东相互之间受约束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4)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受约束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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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正案需要原股东盖章吗
公司章程修正案需要原股东盖章,有关法律上对于此类情况有着明确的规定,股东的盖章,属于股东权利的重要的事实基础,所以自己需要注意实际的要求,尽量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盖章的进行对于自己公司事情的处理有着一定的决定权,所以自己需要留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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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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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签合同如何使用分公司盖章?
分公司有独立营业执照的,可以和外界签订合同,盖章应该是分公司合同章或者公章。在这样的合同里面,分公司必须是一方,对于没有资质的分公司。签订合同就要以总公司的名义,在合同文本中,加盖的章是总公司的合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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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公司法章程中法人盖章是否有规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公司法章程中法人盖章是否有规定
公司章程需要公司的法人代表盖章。
公司章程是公司申请的必需材料之
一,谁想申请公司就盖谁的章,如果是几个人合伙开公司就几个人都盖章。先有章程公司才能成立,成立以后才有公司印章。
二、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章程中必须予以记载的、不可缺少的事项,公司章程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就会可能导致整个章程的无效和章程内容的瑕疵,对于章程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新公司法在25条和82都有具体的规定:
新《公司法》25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8)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新《公司法》81条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应当记载的事项包括: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设立方式;
(4)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5)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6)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9)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10)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11)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12)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章程的法律效力
公司章程一经股东签字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社团规章特性,决定了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同时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具有约束力。
(1)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讼。
(2)公司章程使股东受约束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规章,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订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股东违反这一义务,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但应当注意的是,股东只是以股东成员身份受到公司约束,如果股东是以其他的身份与公司发生关系,则公司不能依据公司章程对股东主张权利。
(3)公司章程使股东相互之间受约束
公司章程一般被视为已构成股东之间的契约关系,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因此,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提出权利请求。但应当注意,股东提出权利请求的依据应当是公司章程中规定的股东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转让出资的优先购买权,而不是股东与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股东违反对公司的义务而使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则其他股东不能对股东直接提出权利请求,而只能通过公司或以公司的名义进行。
(4)公司章程使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受约束
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负有诚信义务,因此,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其提出诉讼。然而,董事、监事、经理是否对股东直接负有诚信义务,则法无定论。一般认为,董事等的义务是对公司而非直接对股东的义务。因此,在一般情形下,股东不能对董事等直接。但各国立法或司法判例在确定上述一般原则的同时,也承认某些例外情形。当公司董事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反公司章程的职责使股东的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提出权利主张。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董事对第三者的责任问题,也没有规定股东的代表诉讼。但《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中,为了适应境外上市的需要,与境外上市地国家的有关法律相协调,规定了股东依据公司章程对董事的直接的诉讼权利。该《必备条款》第7条还将公司章程的效力扩大至除董事、监事、经理以外的其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即公司的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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