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协议对夫妻债务约定有效的条件:
婚前协议属于特殊合同,若要其中关于夫妻债务的约定有效,首先得是双方真实意思的体现。也就是说,双方在签订协议时,是完全自愿、清楚知晓相关条款含义且没有受到他人欺骗、强迫等情况。比如,不能一方故意隐瞒财产状况或者以威胁手段让另一方签订不公平的债务约定条款。
其次,约定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不能通过约定来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如果约定试图逃避合法的债务,让本应承担债务的一方完全摆脱责任,从而影响到债权人的利益,那这样的约定就是无效的。
(二)婚前协议对夫妻债务约定的局限性:
即便婚前协议对夫妻债务的约定在夫妻双方之间是有效的,但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所谓善意第三人,就是在相关交易或债务关系中,不知道夫妻之间有关于债务的特殊约定,并且是基于正常的交易习惯和诚信原则与夫妻一方进行交易或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人。比如,夫妻一方对外借了钱,债权人并不清楚他们之间有婚前协议对债务有特别约定,这种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按照法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规则来承担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同时,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