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死亡后,公司债务通常由公司以自身全部财产承担,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例如某公司股东因病去世,公司依然可凭借自身资产来偿还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股东死亡只是其主体资格消失,其在公司的股份可由继承人继承。如某股东意外离世,其继承人依法取得该股东在公司的股份,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化,但公司的债务承担主体仍是公司。这也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若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即便股东变更(如股东死亡后其继承人成为新股东),债务仍由公司以自身财产清偿。比如某公司原本的股东去世,新股东继承股份后,公司有足够资金偿还债务,就应按照正常程序由公司进行清偿。此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来确定。
4、而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且股东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况时,股东的继承人可能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相应债务责任。例如某公司股东生前未足额出资,其去世后,若公司债务无法全部清偿,继承人需在继承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