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一般不具备直接申请破产清算的资格,因为破产清算主要由公司或债权人发起。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在资不抵债等法定情形下可自行申请或由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例如,某公司因经营不善导致债务累累,资不抵债,此时公司可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债权人也可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股东主要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只有在特定情况下,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这与股东直接申请公司破产清算是不同的概念。比如,股东利用关联交易等方式转移公司财产,导致公司无法清偿债务,债权人可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直接申请公司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