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公司有债务时,通常以公司自身财产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主体,其全部资产用于对债务负责。例如,某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债务,债权人只能向该公司主张以其名下的资产来清偿债务,而不能直接要求股东个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若股东存在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行为,在未出资或抽逃资金的范围内,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比如,股东承诺出资 100 万,但实际只出资 80 万,或出资后又将资金抽回,那么在公司债务无法完全清偿时,该股东要在未出资或抽逃的 20 万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若股东与公司存在人格混同情况,即股东财产与公司财产无法区分,可能会被认定为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股东将公司资金用于个人消费,且无法证明该资金与公司经营无关,就可能被认定为人格混同。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