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代位追偿中,被保险人对于垫付修车费有自主选择权。若选择自行垫付,之后可向保险人申请赔付,保险人理赔后会向第三者追偿。例如,A 车在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决定自行垫付 5000 元修车费,修好车后向保险人提交相关凭证,保险人审核后进行赔付,之后再向造成事故的第三者追偿。
法律依据:
《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2、被保险人也可选择不垫付修车费,与保险人协商由保险人直接向维修单位支付。如 B 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与保险人沟通后,保险人直接向维修单位支付了 8000 元修车费,随后保险人展开代位追偿行动。
法律依据:
同样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保障了被保险人在这种情况下的合法权益和理赔流程的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