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委托卖房公证的一般效力情况:通常而言,委托卖房公证没有明确的法定时效来规定其效力终止时间。只要公证没有被依法撤销,从公证本身的性质来讲,它理论上是一直有效的。所以在正常情况下,这份公证可以持续作为委托卖房行为的有效依据。
(二)委托期限对公证效力的影响:若委托书中明确设定了委托期限,当该期限届满时,委托卖房的公证对于期限过后的卖房相关行为就不再具有效力。例如,委托期限设定为一年,一年期满后,若要继续委托卖房,就需要重新办理公证。
(三)委托人状况变化对公证效力的影响:当委托人出现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像法人被注销等)这些情况时,委托关系一般会终止。此时,该公证也就不再适用于委托卖房事务了。不过,如果存在特殊的法律规定或者特殊情况表明该委托仍应继续执行,那就另当别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包括代理期限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等。在委托卖房公证中,当出现符合这些规定的情形时,委托卖房公证的效力会受到相应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