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对方自己承认某一事实时,确实在法律上属于当事人陈述这一证据种类。但在使用这种证据时,要保持谨慎态度,因为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原因,比如为了逃避更严重的后果、出于对法律的误解或者想要扰乱司法程序等,作出与事实不符的承认。
(二)为了确定当事人承认的真实性,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来进行审查判断。在民事诉讼中,不能仅仅依据一方当事人的承认就定案,因为孤证的证明力相对较弱,还需要有其他相关证据相互印证,这样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使法院更有依据地作出裁判。
(三)在刑事案件中,这一点更为严格。仅有犯罪嫌疑人的自认,而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犯罪事实真实存在的情况下,依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是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轻易定罪量刑的。司法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审查各种证据,确保案件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和司法公正的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