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轻微事故责任认定书应在现场调查之日起 10 日内制作并送达,若需检验、鉴定,则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 5 日内制作。例如,A 车与 B 车发生轻微刮蹭事故,交通警察在现场调查后的 10 日内需制作责任认定书,若此事故需对车辆进行损伤鉴定,那么要在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 5 日内完成责任认定书的制作。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2、对于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 10 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同样,若需检验、鉴定,也是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 5 日内制作。比如,C 车发生交通肇事逃逸,后被查获,在查获后的 10 日内要制作责任认定书,若有检验鉴定需求,同样在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 5 日内完成。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二款。
3、遇有特殊情况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5 日。例如,在某些极端天气或交通拥堵等特殊情况下,原本 10 日的制作期限可经批准延长 5 日。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