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夫妻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并明确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情况,这是基于双方在设立公司时就达成的一致协议,明确了各自对公司债务的责任范围,这种约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设立公司时约定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 当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其在公司中的债务,且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时,另一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是因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通常视为共同所有,一方的债务如果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另一方也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总之,在判断夫妻股东对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连带债务时,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具体情况,若有法律纠纷,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