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且缴纳相关费用后,5 个工作日内可放车。例如,某交通事故处理完毕且费用缴纳完毕后,第 6 个工作日车辆就被放行了。相关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应当妥善保管。
2、若需要检验、鉴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 5 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比如,检验、鉴定用了 7 天时间,确定结论后第 3 天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等物品。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委托鉴定机构对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进行审查的,鉴定时间不计入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期限。
3、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例如,扣留车辆产生了 1000 元费用,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若当事人逾期未领取车辆,产生了 500 元停车费,就由当事人自己承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如果对方对事故认定有异议申请复核等情况导致处理时间延长,放车时间也会相应推迟。比如对方申请复核后,处理时间延长了 10 天,那么放车时间也会相应推迟 10 天。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当事人逾期提交复核申请的,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