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情况:丈夫婚前的债务属于其个人债务,妻子确实没有义务偿还。因为婚前债务是丈夫在结婚前基于自身的民事行为产生的,按照债的相对性原则,谁产生的债务就由谁来承担,所以这种情况下债务和妻子没有关系。
(二)特殊情形:
1. 妻子追认:如果妻子在婚后对丈夫的婚前债务进行了追认,比如通过书面承诺愿意共同偿还等形式,那么这个婚前债务就可能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此时妻子就需要承担偿还义务。
2. 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若丈夫的婚前债务在婚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比如用于购买夫妻共同居住的房屋、支付家庭日常生活开销等,也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妻子需承担偿还责任。
(三)举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要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情形,这个举证责任一般是由债权人来承担的。也就是说,债权人需要拿出证据来证明债务存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等特殊情况,不然就只能认定为丈夫的个人债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