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对电瓶车相撞事故责任认定产生争议时,因缺乏权威依据,索赔过程会变得复杂,需通过诉讼等方式确定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若有人员受伤,未及时处理可能错过最佳救治时机,损害伤者权益,相关法律规定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3、涉及财产损失较大时,没有交警处理记录,保险公司可能以证据不足为由拒绝或部分拒绝赔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