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后若公司为共同经营,通常仍需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公司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设立,这种情况下,即便离婚,在对外债务等事务上,仍可能被认定需共同承担责任。例如,公司对外负债时,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以其在公司的财产份额或其他共同财产来清偿债务。
2、然而,如果能够证明公司债务与另一方无关,比如该债务是一方在离婚后以公司名义擅自所负且未用于共同生活等情况,那么另一方可主张不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