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未成年人在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玩耍受伤,首先要看教育机构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若尽到了职责,可能无需承担责任;若未尽到职责,则应承担责任。例如,学校未对操场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导致未成年人玩耍时受伤,学校就可能要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若受伤是由其他未成年人的过错导致,比如一个未成年人故意推搡另一个未成年人使其受伤,那么这个过错未成年人的监护人需承担侵权责任。比如 A 未成年人故意推 B 未成年人,导致 B 受伤,A 的监护人要对 B 的受伤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3、若受伤是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如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打伤未成年人,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如果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也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比如校外人员 C 进入学校打伤未成年人 D,C 应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学校若未加强门卫管理等,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4、若受伤是因未成年人自身的过错导致,如未成年人在玩耍时违反规定导致受伤,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比如未成年人在攀爬学校禁止攀爬的设施时受伤,其监护人要对该受伤行为负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