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男方婚前买房婚后加女方名字的情况:
如果男方在婚前购买了房屋,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女方名字,这在法律上就相当于男方把自己房产的一部分权利赠送给了女方。从这个时候起,房屋的性质就从男方的个人财产转变成了夫妻共同财产。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对该房屋都享有相应的权益。
(二)关于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婚前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当双方通过签订协议,明确约定男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只要这个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比如采用书面形式等,那么这个约定就是有效的。这意味着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改变了房产原本的财产归属性质,使其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都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三)针对婚后夫妻共同还贷及房屋增值部分的处理:
要是婚后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来偿还男方婚前购买房屋的贷款,那么婚后共同还贷的这部分钱以及因为还贷而使得房屋增值的对应部分,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的时候,女方有权要求男方就这部分给予自己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男方婚后加女方名字以及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房产为共同财产等情况下,符合相关财产归属及赠与的法律规定,相应房产或部分房产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婚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也基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规定,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给予相应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