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婚前,若有一方全额购得正在支付阶段之购房,那么此项房屋所有权应归属于购得之人所有,可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
2.在结婚之后,任何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购置的房屋,皆可视为该方的私人财产。
3.夫妻二人为婚后共同一次性出资,在获取房屋所有权证后离婚者,此段婚姻关系存在期间所获得之全部财产,应归夫妻双方共有。
4.若有一方在婚前租赁并在婚后使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且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是该方的名字,那么这栋房屋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5.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使用共同财产购买(包括贷款)的房屋,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通常会进行平均分配。对于分割按揭房产,由于仍需继续偿还银行贷款,因此其中一方可以获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作为补偿。
6.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的首付款和还贷部分归一人所有,那么这栋房屋便属于此人的个人财产。而婚后的还贷部分则可视作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占一半。
此外,如果是父母赠予的遗产,也应视为个人财产。在接受遗产或赠与时,只需缴纳少量的手续费即可,但如将来需要出售房屋,则需缴纳较高的遗产赠与税。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男方婚前买房写女方名字离婚后房子归谁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前由男方购买的房产,如若在房地产产权证上标明了女方的姓名,将被视为女方个人的婚前财富。鉴于房地产作为不可动产的特殊属性,任何不动产的物权设立、变动、转移以及消灭等行为均须经过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方能产生法律效力。反之,未经合法登记则不能引起相应的法律效果。在婚姻解除之际,除非男女双方事先对房产归属另作协议排除之外,该房产应全然归属于女方所有,且无需再行分割处理。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在婚姻缔结之前,若有个人全款购买且尚处在偿还期内的房产,则该购房者可视为享有所有权,该房产被视为其个人婚前财产。然而,若在婚姻存续期间,另一方以自己的婚前财产购买房产,那么此房产仍将属于购买者本人。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后以共同资金购买的房产,若最终面临离婚分割财产的情况,这些房产将被视作双方共有的财产。此外,如果是在结婚前租赁,但在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无论房产证上登记的姓名为何,都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同样地,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包括通过贷款方式)的房产,也应当被视为共同财产,并在离婚时进行平均分配。至于首付以及还贷部分,其中首付款部分将被视为购买者的个人财产,而婚后还贷部分则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双方各自拥有一半的份额。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父母所赠予的遗产通常会被视为个人财产,但是在接受遗产时,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并且可能还需要缴纳遗产赠与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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