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误工费天数的确定主要依据住院天数、医嘱休息天数以及伤残鉴定结论中确定的误工期限等。如示例中住院 30 天、医嘱休息 20 天、伤残鉴定结论误工期限为 60 天,一般可认定为 60 天。
2、具体情况需结合实际案件中的证据和法官判断。因为不同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异,法官会根据具体证据来综合考量确定误工费天数。
3、若有特殊情况,如受害人从事特殊行业或有固定收入证明等,会对误工费天数认定产生影响。比如从事高空作业等特殊行业,其误工损失可能与普通行业不同;有固定收入证明的,可能需要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收入来计算误工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