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医疗费,要保留好所有的医疗费用票据,后续治疗费用也应及时记录和主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误工费的计算,需明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通常是因受伤导致无法正常工作的时间,收入状况则根据受害人前几个月的平均工资或从事行业的平均收入来确定,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3、护理费的确定,要考虑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若有多人护理则按人数计算,护理期限根据受害人恢复情况而定,这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
4、交通费要以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实际就医或转院治疗发生的费用为准,依据该法典上述条款。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此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中有明确。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同样依据该法典条款。对于财产损失等其他费用,也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算和主张,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