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分离是为了明确责任界限,避免股东个人财产因公司债务而受到不必要的牵连。例如,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即使公司出现债务问题,股东的个人房产、存款等私人财产通常不会被直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2、但如果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如将公司资金挪作私用、虚构交易转移公司财产等,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院就可能会认定这种行为无效,并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的大量资金转入自己个人账户,导致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此时法院可能会揭开公司的“面纱”,让股东用自己的私人财产来清偿公司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