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选择医疗过错鉴定机构时,医患双方要积极沟通协商,共同寻找符合资质、专业范围广且声誉良好的机构。这样能确保鉴定的公正性和专业性。
-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如果医患双方无法就鉴定机构达成一致,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职责进行指定。指定的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条件,以保证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医学会应当在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 10 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3、选定鉴定机构后,鉴定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工作,包括收集证据、进行分析评估等,最终出具客观、准确的鉴定意见。
-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4、鉴定意见在医疗纠纷处理中至关重要,它是判断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的关键依据之一。各方应重视鉴定意见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