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判决下来后若未进入执行程序,财产保全不会自动解除。比如在一些经济纠纷案件中,即便法院已经作出了判决,但只要未启动执行程序,之前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就会继续保持。这是为了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2. 只有在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财产保全才会解除。例如,被执行人按照判决书中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将应付款项支付给了债权人,那么之前对其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就可以解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3. 保全错误、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等特定情形下,财产保全也会解除。比如申请人发现自己的申请存在错误,或者因为自身原因决定撤回保全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解除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