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下来犯人自己知道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2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84人
专家导读 只要是刑事被告人在世的,都应该当面、公开宣判。所以,刑事判决书下来被告人就会先知道。按照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判决书下来犯人自己知道吗

一、判决书下来犯人自己知道吗

只要是刑事被告人在世的,都应该当面、公开宣判

所以,刑事判决书下来被告人就会先知道。

按照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监狱法》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二、判决书下来多久取保候审

在被告人被宣布为有罪后,判决的实施过程需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和程序。

根据现行法律,当已超过法定期限且未收到上诉或抗议请求的判决与裁定时,将会自动生效;对于被告人做出的最后审判判决、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以及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判决亦具备同等的法律效力。而执行刑罚这一概念,从通俗易懂的角度来看,通常被称之为“收监”。因此,在被告人获得取保候审期间,一旦判决正式生效,便应当立即启动执行程序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九条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只要是刑事被告人在世的,都应该当面、公开宣判。

所以,刑事判决书下来被告人就会先知道。

按照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3.3k字,预估阅读时间11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3053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判决书下来犯人自己知道吗
一键咨询
  • 连云港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780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37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3****25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2546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0655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840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7****252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027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2****130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65****7663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68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1****1488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211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58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徐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5418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如何知道自己名下有没有房产
要核实名下房产情况,可采取以下途径: 1.自查权属凭证; 2.前往房地产管理部门档案科查询; 3.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接待科查询; 4.查询他项所有权凭证。请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或合法授权签署的文书进行查询。
10w+浏览
房产纠纷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怎么知道自己欠钱
网贷业务包括线上借款如手机分期、消费信贷等,多数不查征信,仅记录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数据。而线下银行授信等金融服务如购车、购房、信用卡等,需查征信并记录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在征信报告中展示。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犯法发放贷款罪判决书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决书
公诉机关绥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12月9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4日被绥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绥滨县。
辩护人陈洪恩,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绥滨分所律师。
被告人宗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12月9日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被绥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月14日被绥滨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绥滨县。
辩护人温振国,黑龙江吉相律师事务所绥滨分所律师。
绥滨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18号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宗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于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滨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作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及其辩护人陈洪恩、被告人宗某某及其辩护人温振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月至2月期间,时任某信用社主任的被告人夏某某和时任信贷员的被告人宗某某,受王某甲等人所托,违反国家规定,在发放贷款之前没有对农户贷款信息进行实地核查、贷前调查、贷中审查、评估,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先后给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李某甲、国某、于某甲等30人发放贷款。具体事实如下:
1、12月15日,给李某发放贷款21万元,给王某乙发放贷款22万元,给邱某某发放贷款28万元。
2、12月18日,给国某发放贷款24万元,给李某甲发放贷款23万元,给于某甲发放贷款23万元,给姜某甲发放贷款24万元。
3、12月26日,给代某发放贷款29万元,给刘某甲发放贷款26万元,给徐某发放贷款24万元,给蒋某某发放贷款23万元。
4、1月10日,给姜某乙发放贷款25万元,给王某丙发放贷款25万元,给桓某某发放贷款23万元,给李某乙发放贷款26万元,给何某某发放贷款28万元。
5、1月14日,给代某某发放贷款26万元,给胡某某发放贷款26万元,给刘某乙发放贷款29万元,给姜某丙发放贷款29万元。
6、1月18日,给安某发放贷款26万元,给姜某丁发放贷款25万元,给刘某丙发放贷款29万元,给刘某丁发放贷款30万元,给田某某发放贷款27万元。
7、2月3日,给葛某某发放贷款26万元,给于某乙发放贷款29万元,给程某某发放贷款28万元,给王某丁发放贷款28万元,给于某丙发放贷款27万元。
上述七组贷款全部由被告人夏某某负责审批,并交由被告人宗某某办理手续发放,违法发放贷款共计779万元。截至3月末,已收回本金23
1.2万元、利息32
4,32
3.29元,尚有54
7.8万元贷款逾期没有收回。
经侦查,被告人夏某某、宗某某于12月9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绥滨县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宗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夏某某、宗某某贷款档案七组,其中包括贷款申请审批表、审查意见、审批意见、审核意见、个人信用报告、农户贷前调查表、户口、身份证、个人照片、贷款户和农机具的照片、结婚证、证明、收据、土地承包证明、农户最高额联保借款合同、承诺书、农户提款申请书、贷款还款凭证、放款通知书、农户贷款贷后检查表、证明二份及工作职责二份、联社任免职文件、公安局的情况说明一份、户籍证明二份、破案经过及抓捕经过、信用社清理情况说明、金融许可证一份,证人史某某、王某戊、于某丁、律某某、隋某某等三十九人的证言,被告人夏某某、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宗某某身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指控被告人夏某某、宗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陈洪恩关于本案违法发放贷款数额所提出的异议,经查,与本案客观事实不符,不予采纳。关于本案不是共同犯罪,不应分主犯、从犯的辩护意见,与被告人夏某某主观是过失犯罪,是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不大,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意识深刻,应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关于对被告人夏某某在三年以下量刑或判处缓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辩护人温振国关于被告人宗某某在本案中主观上是过失犯罪,主观罪过较轻,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系初犯、偶犯,具有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宗某某应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法律规定,予以采纳。关于对被告人宗某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采纳。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罪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较好,决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2月9日起至12月8日止)。
被告人宗某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2月9日起至6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
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鹤岗市中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快速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当前305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单位犯罪刑事判决书样本
[律师回复] 对于单位犯罪刑事判决书样本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单位犯罪刑事判决书范本
×××人民
刑 事 判 决 书
(一审单位犯罪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书指控被告单位×××犯××罪,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单位×××辩称……(概述被告单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有关被告单位犯罪的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
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犯罪是否成立,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实行“双罚制”,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元,……(写明缴纳期限);
二、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
(二)项还是第
(三)项,均应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无罪;
二、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
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应用说明:
1、本判决书与“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格式相比较,存在以下几点区别:
(一)首部
1、本判决书仅适用于“双罚制”单位犯罪公诉案件,因此,“被告单位”项下另列“诉讼代表人”项。并需注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其单位的任职情况,已表明其行为与职务有关。
2、诉讼代表人,是指代表被告单位出庭参加诉讼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若其亦被指控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则应由其他负责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出庭,人民也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另行确定诉讼代表人。
3、当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宣告破产时,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应当负刑事责任。制作裁判文书时,不再列单位被告。
4、受案后判决前被告单位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则在首部写明被告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其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内容,
然后再写明其他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4、犯罪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或者资产重组情况的,应当追究原犯罪单位的刑事责任,而不能追究承受原犯罪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的刑事责任。制作裁判文书时,仍应以原单位(名称)作为被告单位,原单位名称发生更改的,在原单位名称后用括号注明“何时已变更为×××单位”字样;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
(二)事实
1、本文书“经审理查明”的内容是针对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犯罪的模式制作的;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应相应改动。
2、叙述“经审理查明”的犯罪事实部分,可按照单位犯罪的具体情况一并叙述或分别叙述,但表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单位犯罪罪责以外的其他犯罪时,应单独列项。
(三)理由
依据刑法的具体规定,在论证犯罪构成的基础上,着重阐述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以及实行“双罚制”。
(四)判决结果
1、本文是针对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定罪判刑、定罪免刑或者宣告无罪的模式制作的。若条件变化,如有的定罪判刑,有的定罪免刑,或者有的定罪判刑(免刑),有的宣告无罪等,则应相应改动。根据单位犯罪的“双罚制”原则,单位不构成犯罪的,除非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外犯有其他罪行,否则不得以犯罪论处。
2、若出现首部第4项载明的情形,则判决结果的第一项应写为“对被告单位终止审理”,并在相应部分阐明终止审理的理由;第二项写明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被告人作出的判决。
3、人民对发生了分立、合并或者资产重组的原犯罪单位追究刑事责任判处罚金时,应当将承受原单位权利义务的新单位作为被执行为;罚金超出新单位所承受的财产的,可依法在执行中予以减除。在判决书主文部分,可表述为“被告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元;鉴于该单位已于×××时被合并(或分立为等)×××单位,故该罚金向×××单位(新)执行。
4、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刑应引用刑法分则关于单位犯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的有关条款。
5、若单位犯罪中有附带民事诉讼内容,则文书名称改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其他相关部分亦作相应改动。
6、制作本判决书时,可以参阅一审公诉案件使用普通程序用的刑事判决书格式及应用说明。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5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怎么知道自己欠钱
网贷业务包括线上借款如手机分期、消费信贷等,多数不查征信,仅记录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数据。而线下银行授信等金融服务如购车、购房、信用卡等,需查征信并记录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在征信报告中展示。
10w+浏览
债权债务
单位犯罪判决书模板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单位犯罪判决书范本内容
刑事诉讼文书样式
×××人民
刑 事 判 决 书
(一审单位犯罪案件用)
(××××)×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
诉讼代表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以及因本案所受强制措施情况等,现羁押处所)。
辩护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人民检察院以×检×诉[××××]××号书指控被告单位×××犯××罪,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人民检察院指控……(概述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证据和适用法律的意见)。
被告单位×××辩称……(概述被告单位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有关证据)。
被告人×××辩称……(概述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辩解、自行辩护的意见和有关证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概述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
首先写明经庭审查明的有关被告单位犯罪的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
其次写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及其来源;
最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的事实、证据进行分析、认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单位犯罪是否成立,被告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实行“双罚制”,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对于控辩双方关于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应当有分析地表示是否予以采纳,并阐明理由)。依照……(写明判决的法律依据)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分三种情况:

一,定罪判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犯××罪,判处罚金×××元,……(写明缴纳期限);
二、被告人×××犯××罪,判处……(写明主刑、附加刑)。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二,定罪免刑的,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犯××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有追缴、退赔或者发还被害人、没收财物的,应在以上各项之后续项写明)。”

三,宣告无罪的,无论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
(二)项还是第
(三)项,均应表述为:

一、被告单位×××无罪;
二、被告人×××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
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份。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305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怎么知道自己欠钱
网贷业务包括线上借款如手机分期、消费信贷等,多数不查征信,仅记录网络借贷平台的信用数据。而线下银行授信等金融服务如购车、购房、信用卡等,需查征信并记录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信息在征信报告中展示。
10w+浏览
债权债务
离婚后判决书可以自己缺席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由于离婚案件非同于一般案件,离婚纠纷除涉及到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关系外,还涉及到婚姻家庭的稳固,具有较强的社会性,一般不适用缺席判决,以避免造成一方当事人的诉权被剥夺,人身和财产权益被侵害等情况发生。 但是,在以下几种情况下离婚缺席判决是可以的: 1、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 被告(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决。 但如果是关于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决的情况。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告提出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离婚案件的原告收到的传票后拒绝出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在被告反过来原告的时候,可以缺席判决。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离婚的,可以缺席判决。 一方下落不明要求离婚的案件很常见,因为夫妻长期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双方感情淡化,故法官在解决此类案件时,大都判决离婚。 可是夫妻一方已经下落不明了,如何传唤被告才能将离婚缺席判决呢?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亦可缺席判决。 但是,公告送达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已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都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在满足以上两种条件后,才可以公告送达,才能对离婚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第一百四十三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3053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如何知道自己是网逃
请向当地公安机构申请鉴定此人是否在国家通缉名单内。公安部门可通过身份证号码核实其身份,此信息仅在公安内部网络可查,其他渠道无法获取。请依法合规操作,保障信息安全。
10w+浏览
刑事辩护
犯罪数罪并罚,判决书怎么写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数罪并罚刑事判决书 刑事判决书 (2008)沪铁中刑初字第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 被告人包志忠。 辩护人沈翼敏、夏利群,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以沪检铁分刑诉[2008]6号书指控被告人包志忠犯挪用公款罪、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于2008年3 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派检察员聂文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包志忠及其辩护人沈翼敏、夏利群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因辩护人申请调查核实证据,公诉机关补充侦查,本院2次延期审理,于2008年5月 30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控: 一、2000年至2001年期间,被告人包志忠利用担任中国铁路通信信号上海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工程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先后二次个人决定将本单位资金人民币各 2,0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借给上海都利实业公司用于经营活动。事后收取该公司经理汤正华给予的 25万元。 二、2001年至2004年期间,被告人包志忠利用职务便利,先后四次收受他人共计价值330,580元的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具体事实如下: 1、2001年,被告人包志忠通过下属刘波收受业务单位信衍贸易公司总经理赵力送给的15万元。 2、2002年初和2003年初,被告人包志忠先后二次收受下属单位经理钟汉辉送给的3万元和6万元。 3、2003年底,被告人包志忠收受下属单位经理张惠中送给的1万元。 4、2004年初,被告人包志忠收受业务单位山东格力特经贸发展有限公司经理刘济源送给的“欧米茄”男式手表一块,价值80,580元。 三、2002年1月至2003年底,被告人包志忠在担任国有公司上海工程公司经理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他人公司的名义,自己出资12万元收购上海工程公司参股的上海高创交通监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创公司)75%的股份,利用该公司经营与上海工程公司同类的营业。事后,被告人包志忠获取非法利益计 2,57 9,572元。 2007年5月23日,被告人包志忠主动到投案,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公诉机关从被告人包志忠处扣押欧米茄金表一块和27 7.8万元。为指控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审计报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包志忠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业务单位人员和本单位下属员工送予的财物,数额达58 万余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罪。包志忠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本单位公款 4,000万元出借给其他单位进行营利活动,从中谋取个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其身为国有公司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达257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应当以挪用公款罪、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数罪并罚。被告人包志忠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对其所犯的罪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从轻处罚。其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提起公诉,要求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包志忠及其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但对书指控的罪名和部分情节提出异议。其具体辩解、辩护理由在判决书事实认定部分予以详细表述。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的由上海工程公司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各部门岗位职责、包志忠任职通知、干部履历表、退休通知等书证证实,包志忠于1996年5月被任命为上海工程公司经理,2004年3月1日退休。上海工程公司是国有企业,根据经理岗位职责,包志忠任职期间具有全面管理该公司的生产经营、对重大事项决策等权力。以上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包志忠在职期间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包志忠有如下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事实: (一)被告人包志忠利用担任上海工程公司经理的职务便利,未经公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由其个人决定,以公司名义分别于2000年10月19日和25日将公司资金共计 2,000万元,借给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借给汤正华任经理的上海都利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都利实业公司)用于收购江阴长江电子实业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江苏长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长电公司)的股份。至2001年12月,都利实业公司将本金和利息200万元全部归还上海工程公司。2001年5月22日,被告人包志忠未经集体讨论,再次个人决定将公司资金 2,000万元借给由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担保的都利实业公司,进行粮油贸易经营活动。2001年11月,都利实业公司将本金和利息120万元全部归还上海工程公司。2001年底至2002年初的某一天,汤正华为感谢被告人包志忠二次借款,送给包志忠现金25万元。 证明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①证人汤正华证言证明,其控股的公司有都利粮油、都利实业、良利经贸、常盛进出口、诚志投资、都利投资、亨通网络等公司,这些公司是几个牌子一套班子。另外,都利实业公司是属于江苏省江都市粮食局直属的全民性质公司,现已注销,其借款时是该公司的经理。其于2000年10月通过包志忠向上海工程公司借款 2,000万元用于购买长电股份。又于2001年5月通过包志忠向上海工程公司借款 2,000万元用于粮食贸易。二次借款,其按照包志忠的要求向工程公司支付了较高的利息。汤还证明,应包志忠的要求,都利实业公司是用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借款或担保借款的。2001年底至2002初期间,在其办公室出于对包志忠二次借钱的感谢,送给包志忠25万元感谢费,给包志忠25万元与包担任长电公司监事无关。 ②证人张晓民、都晓莉(汤正华公司工作人员)证言证明,都利实业公司二次向上海工程公司借款 2,000万元,用于公司商业经营,所借款项及利息均已归还上海工程公司。 ③证人张慧华(上海工程公司财务经理助理)证言证明,其经手办理的上述二次借款均为包志忠同意后借出,款项出自上海工程公司存放于华夏证券高桥营业部(以下简称高桥营业部)的理财投资款。二笔借款有3张借条,本金和利息均已收回。 (2)书证 ①上海工程公司提供的3张《借条》: 第一张借条载明,2000年10月25日,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向上海工程公司借款 2,000万元用于短期投资项目,借期从2000年10月25日至2001年1月25日止,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以 1,000万支票做抵押。包志忠签字同意。 第二张借条载明,2001年5月22日,上海都利实业公司向上海工程公司借款人民币 2,000万元,该公司以 2,000万元支票做抵押。包志忠签字同意。 第三张借条载明,2001年5月22日,上海都利实业公司因投资业务需要,向上海工程公司借款 2,000万元,借期从2001年5月23日至2001年11月28日,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计120万元。都利实业公司以支票做抵押。借款单位都利实业公司,担保单位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包志忠签字同意。第三张借条是对第二张借条的变更。 ②上海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包志忠将 4,000万元出借未经单位班子集体研究同意。 ③高桥营业部进出账户的明细清单、相关财务凭证、开户资料和上海工程公司出具的《证明》证实,上述 4,000万元属于上海工程公司存放于高桥营业部的理财资金。 ④都利实业公司的银行对账单以及进出票据等凭证证明,该公司二次收到上海工程公司借款共计 4,000万元。 ⑤华易投资公司、诚志投资公司的财务账、凭证及相关票据背书证实,汤正华以该二个公司名义将 2,000万元用于收购长电股份,将 2,000万元用于购买中国粮食贸易公司粮食。 ⑥都利实业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江苏省江都市粮食局《关于同意上海都利实业公司歇业的批复》、都利实业公司章程证明,都利实业公司是江都市粮食总公司的直属企业,该企业经济性质是全民所有,2003年歇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材料证明,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系国有企业。 ⑦由长电公司提供的《关于包志忠在我公司担任外部监事的说明》和相关四个附件证明,包志忠曾担任长电公司外部监事,公司不发给其工资和奖金,每年仅给其 6,000元津贴,因其2003年8月辞去监事职务,故领取了二年津贴。 (3)审计报告 由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专项审计报告》证明,上海工程公司出借的 4,000万元中,有 2,000万元被都利实业公司用于收购长电公司股权,另 2,000万元用于粮食交易。二笔资金及320万元利息均已归还。 (4)被告人的供述 被告人包志忠供称,上述两笔借款未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讨论,系他本人同意后借出。为了资金安全其要求汤正华以上海良友(集团)有限公司名义借款或担保,并约定高于银行的借款利息。包承认事后汤正华给过其25万元,但称汤当时未说是借款好处费。 包志忠辩解,自己是公司的一把手有权决定借款,出借公款给外单位的目的是为了本单位的利益,不是为了谋取个人利益。事先没有与汤正华商量过个人得好处费。汤正华给予的25万元是其担任长电公司监事的报酬,与借款无关。 辩护人认为,根据长电公司在网络发布的对外信息,包志忠作为长电公司外部监事每月应得 6,000元报酬,包志忠收取汤正华给予的25万元是其担任监事多年的报酬而不是。由于包志忠出借公款给其他单位使用并没有谋取个人利益,所以也不构成挪用公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志忠在本节事实中挪用公款 4,000万元,25万元,构成挪用公款罪、罪,依法应予以数罪并罚。 针对控辩双方的观点,本院根据事实和证据评判如下: 1、关于被告人包志忠收取的25万元的性质问题。经审理查明,证人汤正华证明,25万元是其感谢包志忠借款的好处费,该款与包志忠担任长电公司外部监事无关。长电公司出具的书面材料证明,长电公司外部监事每年报酬为 6,000元,且包志忠已领取了二年的报酬。故包志忠及其辩护人关于25万元是包志忠任长电公司外部监事应得的报酬的辩解,不符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向法庭提供的长电公司发布的有关长电公司监事每月 6,000元的网络下载材料,内容与长电公司出具的相关书面材料不符,证据形式不符合法律要求,依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汤正华送给包志忠25万元的根本原因是包志忠个人决定出借公款。包志忠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自己的职务行为已为他人谋取了实际利益,仍非法收取汤正华给予的巨额现金,这一事实表明包志忠对所收钱款的性质是明确认知的。包志忠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事后收受他人送予的巨额钱款,应依法认定其行为属。被告人包志忠及其辩护人认为25万元不是贿赂款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告人包志忠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的问题。经审理查明,上海工程公司于2000年和2001年二次出借公款给另一国有单位都利实业公司用于经营活动。被告人包志忠作为上海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为单位的利益动用单位资金,其个人的决定代表了单位的意志,其出借公款虽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但本案借款仍属于国有单位之间的资金拆借。在借款过程中,双方单位签订了借款合同,降低了公款出借的风险。本院认为,在二次公款出借过程中,上海工程公司均收回了本金,并实际获得了320万元的借款利息,公款使用权和单位利益并未受到实际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规定,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被告人所实施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和1998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包志忠为单位利益,以单位名义将公款出借给其他国有单位使用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包志忠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包志忠及其辩护人认为包志忠不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二)2001年,在山东高速公路信息管理系统工程的洽谈中,经被告人包志忠决定,同意上海工程公司支付信衍贸易公司技术服务费180万元。该公司总经理赵力根据上海工程公司山东办事处主任刘波(另案处理)的提议,同意从上海工程公司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20万元,用于刘波所称的其他用途。同年11 月20日,刘波从上海工程公司将160万元支票汇入赵力指定的账户后,又从上海工程公司提取了20万元现金。同年12月7日,刘波根据被告人包志忠提供的身份证号码,将其中的10万元以包志忠的名义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普陀支行,并把存折交给了包志忠。2002年春节前后,被告人包志忠由于记忆错误对刘波提出存折内少5万元,刘波便又送给包志忠现金5万元。 认定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①证人刘波证言证明,2001年,上海工程公司和赵力所在的公司合作承揽了山东高速公路信息管理系统工程,按照约定上海工程公司要付给赵力公司咨询费 180万元,赵力同意在咨询费中留下20万元。其将160万元汇给了赵力的公司,再从上海工程公司财务提了20万元,自己留了10万元,另10万元以包志忠的名字存入银行,并将存折给了包。过了一段时间,因为包志忠对其称存折里只有5万元,刘怕产生误会引起矛盾就又送包5万元现金。 ②证人赵力证言证明,根据协商上海工程公司要通过丰博公司走账付给其公司180万元咨询费,由于刘波提出要报销部分款项,所以其同意留下20万元。 ③证人郭洪强证言(丰博公司法定代表人)证明,其公司帮助上海工程公司和赵力公司实际走账160万元。 ④证人张慧华证言证明,其根据包志忠的同意,让刘波从财务处提取了20万元现金,并称其知道刘波送了10万元给包志忠后又送给包志忠5万元。 (2)书证 ①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普陀支行银行开户资料以及存取款明细单和凭证证实,2001年12月7日,包志忠名下存入10万元,该款已被包志忠分2次取出。 ②上海工程公司提供的与丰博公司签订的咨询合同以及财务付款凭证证实,刘波作为经办人从上海工程公司支领了160万元支票和20万元的现金,其中160万元支票已汇入丰博公司账户。 ③由上海工程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刘波于1998年8月至2003年2月担任上海工程公司山东办事处主任。 ④关于刘波的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和逮捕证证实,刘波已被另案处理。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包志忠供称,在山东高速项目中,刘波打电话对包说赵力要来看包,因为来不了,所以委托刘波买些东西给包。后来刘波在包的存折里存入了10万元交给他,包当时没有看是多少钱。事后,在两人去山东的路上,刘波又提醒包从咨询费里已经给过其10万元的事。包回上海后,忘记已经从存折中提取过5万元,以为刘波只给过5万元,于是就对刘波说,存折里怎么只有5万元?过了几天,在包回家的路上刘波又送给包现金5万元。 被告人包志忠庭审时对本节事实供认不讳。其辩护人认为,包志忠主观上只有10万元的故意,其后收取的5万元产生于主观认识错误,建议扣除这5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志忠因记忆错误向刘波讨要5万元的目的是为了分得赃款,其主观上具有收款的故意,客观上实际收取了15万元贿款并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因此,公诉机关指控包志忠15万元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包志忠的辩护人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三)2002年和2003年年初,上海工程公司工会下属三产公司?上海职工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通信分公司(以下简称通信分公司)经理钟汉辉为感谢被告人包志忠对其工作支持,先后二次分别在包志忠的办公室和家中送给包3万元和6万元。 证明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证人钟汉辉证明,上海工程公司工会下属三产与上海市总工会下属的上海职工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联合成立通信分公司,钟是通信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业务主要依靠上海工程公司。市总工会将通信分公司上缴的税收扣除小部分外,其余予以返还,奖励给通信分公司的负责人。2002年和2003年,钟从奖励款中分二次将9万元现金送给了上海工程公司老总包志忠。因为通信分公司的主要业务要靠包志忠大力支持,所以就把这9万元送给他。 (2)书证 ①上海职工经济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财务资料、支付单和2份《情况说明》证实,根据该公司2001年和2002年的经营业绩情况,已分别支付通信分公司年度奖金人民币6万元和19万元,二笔奖金均被通信分公司经理钟汉辉领取。 ②由上海工程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钟汉辉系工程公司工会派任通信分公司的经理。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包志忠供称,其二次收受钟汉辉送给的现金合计为9万元,但辩称,其打算还给钟汉辉。其辩护人认为,包志忠收取下级单位的钱款属于问题,可不予认定为。 本院认为,该起事实发生在包志忠任职期间,其接受的钱款数额近10万元,包志忠作为上级领导收受下级单位负责人所送的数额巨大的现金,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是一种常见的利用职务上制约关系的,依法应认定为行为。包志忠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四)2003年3月,上海工程公司将单位资金 3,000万元委托山东格力特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特公司)进行投资管理,期限一年,双方签订了《委托投资协议书》。2004年2月,格力特公司经理刘济源为感谢被告人包志忠同意将单位资金委托其公司运作并获利,送给包志忠一块“欧米茄”男式手表,价值80,580元。 证明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①证人刘济源证言及亲笔证词证明,其通过高桥营业部经理黄建丽联系到上海工程公司,该公司同意出资 3,000万元委托格力特公司帮助运作炒股,一年后格力特公司赢利几百万元。2004年初,其为了感谢包志忠,个人出资到上海亨得利钟表公司买了一块“欧米茄”金表送给了包志忠。 ②证人张慧华和黄建丽的证言证明,刘济源是通过黄建丽介绍与工程公司联系委托理财一事的。 (2)书证、物证 ①格力特公司与上海工程公司签订的《委托投资协议》和相关财务证明证实,上海工程公司将 3,000万元资金委托格力特公司投资理财一事经包志忠同意。 ②扣押物品清单、扣押在案的“欧米茄”金表及该手表的发票(记账联)、保修单、质保书和刑事摄影照片证实,案发后从包志忠处已扣押“欧米茄”金表一块,该表系2004年2月7日由亨得利钟表公司出售,实际出售价为80,580元。 ③《关于包志忠解聘至退休期间工作情况的说明》证明,包志忠于2003年12月11日起不再担任上海工程公司经理,包离职后没有离开单位,其工作的主要内容是移交工作,包括处理原任经理时未处理事项和帮助支持新任经理开展经营、管理、生产等方面工作。 (3)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包志忠供称,经单位集体讨论,其曾同意上海工程公司委托格力特公司理财。在2004年2月一次饭后,格力特公司经理刘济源送给其一个礼盒,其回家打开发现是一块价值很高的手表后,就打电话给刘表示礼物太贵。刘济源坚持要送,其就留下了。包志忠辩称,其与刘济源有私交,刘济源曾为其炒股票,后来股票亏损,刘济源是因为上述原因才送金表的。辩护人认为,刘济源送包志忠金表属朋友之间的正常礼尚往来,不宜认定为犯罪。 经审理查明,上海工程公司经集体讨论决定将单位资金委托格力特公司理财,格力特公司因此获得巨额盈利。在上海工程公司此次委托投资理财决策中,作为公司经理的被告人包志忠起着决定性作用,格力特公司刘济源出于这一原因而送给包志忠一块金表。当刘济源赠送高价金表时,包志忠主观上应该明知该手表并非一般朋友之间的礼物,而是刘对其决定委托投资理财的感谢。包志忠关于其与刘济源有私交和委托刘济源炒股亏损的讲法,得不到刘济源证言的印证。因此,包志忠及其辩护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五)2002年9月,被告人包志忠在担任上海工程公司经理期间,违反法律规定,对公司隐瞒实际情况,利用职务之便,以上海良利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利经贸公司)的名义,个人出资12万元收购上海工程公司参股并实际控制管理的高创公司75%的股份。高创公司以上海工程公司分包工程等形式,经营与上海工程公司同类营业,被告人包志忠通过经营高创公司个人实际获取非法利益计 2,57 9,572元。 证明该节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证言 ①证人汤正华的证言证明,根据包志忠的要求,其以良利经贸公司名义帮包志忠收购高创公司75%股权,资金都是包自己出的,良利经贸公司除了帮忙验资外,没有任何经营行为,所有从高创公司转到良利经贸公司和都利粮油公司的资金都被包领走了。 ②证人张晓民(良利经贸公司财务)的证言证明,其出面帮包志忠签订了一些股权交接的文件和手续,并证明包志忠通过良利经贸、都利粮油、常盛进出口等公司实际转出钱款。 ③证人神凤敏(高创公司经理)的证言证明,高创公司没有施工资质,高创公司股改后,业务经营有3种情况:其 一,是以上海工程公司名义承接工程,然后转给高创公司。其 二,是上海工程公司直接将工程发给高创公司。其 三,是高创公司自己接小工程再发包。神凤敏关于高创公司盈利款项划拨的陈述与本案票据和司法审计相一致。 ④证人吴振威、尤龙英的证言证明,天池信息技术公司实际经营人为包志忠和神凤敏,所有经营情况均与吴、尤二人无关。 ⑤证人杜志达的证言证实,包志忠向其借过身份证,其本人未在中信建投徐家汇路营业部开户和存取款,自己与天池信息技术、常盛进出口公司也无任何往来。 (2)书证 ①由上海都利粮油有限公司(简称都利粮油公司)提供的《证明》证实,良利经贸公司现已歇业,其财务账册现由都利粮油公司代为保管,良利经贸公司曾受包志忠委托,收购高创公司75%的股权。良利经贸公司只是高创公司的名义股东,实际投资人是包志忠。良利经贸公司并不参与高创公司的经营活动,也不承担高创公司的经营成果或亏损。 良利经贸、都利粮油、常盛进出口、天池信息技术公司相关账目以及凭证证实,从高创公司、上海工程公司和项目经理部划入的资金都转账进入良利经贸公司、都利粮油公司、常盛进出口公司和天池信息技术公司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审计证明,高创公司工程款与收入款被转入良利经贸、都利粮油、常盛进出口、天池信息技术公司后被包志忠转出并占有的事实。 ②高创公司股份转让变更的相关资料,包括资产评估结果的确认书、改制的申请、股份转让协议、验资报告、验资证明表和股权转让决议、上海工程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书证证明,高创公司的股份转让情况,以及高创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上海工程公司经营范围相似。 ③上海工程公司与高创公司间的工程转包合同、结算说明、山东高速五分部费用预测、相关业务银行往来凭证证明,股改后高创公司与上海工程公司间存在多份工程合同。此外,高创公司自己还承接了一些零星工程(因对方不需要施工资质,故未通过上海工程公司签订合同)。 ④上海工程公司、上海工程公司项目经理部(简称项目经理部)与高创公司往来账目、银行账目及相关凭证证实,上海工程公司因工程分包曾支付高创公司260余万元。 ⑤高创公司的企业注销决议、通知书、清算报告证实,高创公司于2003年10月1日起申请注销,实际于2004年5月31日经核准同意注销并经清算。 (3)审计报告 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做出的《司法审计报告》证明,2003年7月至2005年7月,包志忠从上海工程公司、高创公司及项目经理部划出资金中,转入良利经贸、都利粮油、常盛进出口或以杜志达名义共取出 2,69 9,572元。扣除包志忠收购高创公司股份用去12万元,最终认定被告人包志忠非法获利为 2,57 9,572元。 (4)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包志忠供称,当时高创公司的其他三个股东退股,又没有其他单位愿意接受,其考虑到自己要退休了需要有份工作,于是以良利经贸公司名义用12万元收购高创公司的75%股权。此后,高创公司由神凤敏在管理。承认通过良利经贸、都利粮油、常盛进出口、天池信息技术等公司转账后,个人实际所得约260多万元。对于审计结果没有意见,经当庭辨认其承认所有票据上署名“杜志达”的签名均是其冒签的。 包志忠辩解其没有亲自经营高创公司,也没有利用职权为高创公司谋利,而是按照股权分得上述钱款。辩护人认为,按照公司法包志忠不是高创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其本人也没有实际经营,认定包志忠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值得商榷。 本院认为,高创公司原由上海工程公司发起成立并参股实际控制管理,该公司主要业务依附于上海工程公司。被告人包志忠作为国有公司经理,明知自己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但其出于私心通过良利经贸公司用12万元购买了高创公司75%的股权。被告人包志忠购买高创公司股权的目的,是为了利用该公司经营与上海工程公司同类业务进行营利,客观上其利用高创公司个人实际非法获利达257万余元,其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和刑事处罚性。所以,被告人包志忠的行为符合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包志忠及其辩护人认为包志忠没有利用职权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的辩解、辩护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2007年5月23日,被告人包志忠主动到投案,并如实交代了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归案后,其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并已向公诉机关退出赃款27 7.8万元和涉案的“欧米茄”男式金表一块。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公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移交扣押款物清单》、《银行收款凭证》、《进账单》等。另有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包志忠自然状况。 以上表述的全案证据,均经法庭出示和质证,控辩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作为定案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包志忠身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的财物价值达人民币5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罪。同时,其还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从中谋取非法利益达人民币 2,57 9,572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被告人包志忠同时构成两罪,依法应当予以数罪并罚。被告人包志忠自动投案以后,主动交代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对其所犯两罪予以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向司法机关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且已退出了大部分赃款,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对其所犯两罪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包志忠犯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包志忠犯挪用公款罪和指控被告人包志忠收受张惠中1万元贿赂意见不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均不予支持。被告人包志忠及辩护人提出的与此相关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维护国有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 (二)项,第一百六十五条,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 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包志忠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5月23日起至5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二百七十七万八千元、赃物“欧米茄”金表一块予以没收,不足部分人民币二十九万一千五百七十二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唐 毅 代理审判员 王凯庆 代理审判员 程亭亭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柏 松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当前3053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结果加重犯的判决书有哪些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1)原则上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但发生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形不影响判断。 (2)加重结果是基本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在程度与性质上重于基本犯罪结果的结果。一方面,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加重结果;另一方面,必须是和基本犯罪结果在性质上相关联,并在程度上更严重。如果不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也与基本犯罪结果没有关联,难以认定结果加重犯。 (3)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致死类型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基本犯罪行为有导致加重结果的危险性。如果是之后其他行 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缺乏直接性关联的,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遗弃罪没有结果加重犯。 二、结果加重犯的种类 结果加重犯的种类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 (一)由于犯罪结果加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43条第2款对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和致人死亡的处罚,就是这种情况。 (二)犯罪结果又触犯了其他罪名,因而刑法规定加重刑罚。如刑法第139条第2款对犯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50条对犯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79条对犯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罚;刑法第182条对虐待罪引起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罚。都是这种情况。结果加重犯,由于刑法对其犯罪结果,所引起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作了加重刑罚的规定,因此不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而是依照刑法相应的条款的量刑幅度处罚。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诉讼 > 判决书下来犯人自己知道吗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