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纠纷的范畴里,压根就不存在“认罪”这么个概念。因为民事纠纷主要就是那些处于平等地位的主体之间,为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而产生的争议。
要是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送达了,可当事人就是不签字,这可一点都不影响裁判文书的生效。只要这个送达程序是完全符合法定要求的,那么这份裁判文书就会顺理成章地生效,并且还具备强制执行力。
在诉讼的过程当中,当事人不承认对方所主张的事实或者责任,这可是他们的权利。法院才不会因为当事人不承认就随便给人家处罚,而是会依据双方所提供的证据,去认真地认定事实,然后适用相应的法律,最终作出裁决。
要是在民事调解的过程中当事人不签字,那就说明这次调解没有成功达成一致,那案件就会继续按照诉讼等其他途径去解决,而且也不会因为不签字就受到什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