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进行工伤认定是获得工伤赔偿的前提。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则是确定伤残等级等的重要环节,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二)工伤医疗待遇
1. 关于治疗费用,只要是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并且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就能够从工伤保险基金那里获得支付。
2.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工伤保险基金会予以支付。另外,要是经过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并且报经办机构同意后,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那么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也能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
职工因为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去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进行支付。
(四)伤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伤残等级的不同,标准有所区别,从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到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不等。
2. 要是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要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用人单位则要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过,不同地区对于这两项补助金的标准规定是不一样的。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