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1. 一般情况:单位要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比如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单位应在30天内去相关部门申请认定工伤。
2. 特殊情况:要是有特殊情况,经过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报告并获得同意后,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 单位未申请时: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例如单位疏忽未申请,员工本人或者家属等可以在1年内自行申请。
(二)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期限
1. 长期待遇:像伤残津贴这类长期待遇是按月领取的,一般从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开始享受。比如说鉴定结论在3月作出,那么4月就可以开始领伤残津贴。
2. 一次性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在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完成后,按规定领取,虽然没有特别规定明确的“期限”,但要及时去办理相关手续申领。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