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收集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至关重要。具体可收集的证据类型包括:
1. 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工资流水明细,上面能显示用人单位给你发放工资的记录,这是证明你为该单位工作并获取报酬的直接证据。
2. 工作证:如果单位给你发放了工作证,上面有单位名称、你的姓名、照片等信息,能清晰表明你与该单位的工作关系。
3. 考勤记录:可以是电子考勤记录的截图、纸质考勤表的复印件等,能证明你在该单位的出勤情况,反映出你实际在该单位工作。
4. 同事证言:找与你一起工作的同事出具书面证言,证明你在该单位工作的事实,最好附上同事的联系方式和身份信息,以增加证言的可信度。
(二)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1. 申请部门: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比如,用人单位在A市B区,你就向A市B区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2. 申请时间:一般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要注意这个时间限制,避免逾期影响权益维护。
(三)关于费用支付及权益维护:
1. 若用人单位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在工伤认定后,用人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例如,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金等相关费用。
2. 若用人单位拒绝承认工伤或支付费用,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你需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同时,该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