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方面: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所需费用要按照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来计算赔偿。不过要注意,这些费用得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等相关规定才行。这样做是为了确保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避免不合理的开支。比如,有些超出诊疗目录的高档自费药品费用,可能就不能纳入赔偿范围。
(二)停工留薪期工资方面: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会改变,还是按照原来的标准发放,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来说,这个期限不超过12个月。要是职工的伤情比较严重或者情况比较特殊,经过相关部门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停工留薪期。比如一些骨折后恢复较慢,需要更长时间休养的情况。
(三)护理费方面:
如果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这个护理责任就由所在单位来承担。而当职工已经评定了伤残等级,并且经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确实需要生活护理的,那么就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是根据生活自理能力的不同程度来划分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支付;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按40%支付;部分不能自理的,按30%支付。
(四)伤残津贴方面:
对于一至四级伤残的职工,单位要保留与他们的劳动关系,让他们退出工作岗位,然后按月给他们发放伤残津贴。伤残津贴的标准是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像一级伤残就是本人工资的90%等。这样能保障伤残职工的基本生活。
(五)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方面:
这个赔偿是根据伤残等级来确定的。例如,十级伤残的职工可以获得7个月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这是对职工因工伤导致伤残的一种一次性经济补偿。
(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方面:
具体的标准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一般是在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这部分补助金是为了帮助职工在离开工作岗位后,在医疗和再就业等方面有一定的经济支持。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不同伤残等级的,按照相应标准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