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认工伤待遇补偿情况。在辞职前,要清楚自己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应享有的工伤待遇补偿项目及金额,例如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地区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等,避免遗漏相关权益。
(二)与用人单位协商。主动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补偿的支付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尽量达成一致意见,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保留相关证据。在协商过程中,要注意保留与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协商沟通等相关的证据材料,如鉴定报告、协商记录等,以备后续可能的法律程序使用。
(四)法律途径解决纠纷。若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依法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过程中,要充分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