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方面,按照规定是7个月的本人工资。这里的本人工资是有明确界定的,一般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如果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方面,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是3个月的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3个月的福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需要注意的是,职工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
(三)工伤治疗期间的医疗费支付方面,如果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要是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这笔费用就由单位来承担。
(四)停工留薪期方面,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