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若工伤职工伤情未好转且需继续治疗确定最终伤残程度等相关事宜时,要及时跟用人单位沟通。明确告知用人单位其应继续履行工伤保险责任,像支付医疗费用等,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若用人单位拒绝承担相应责任,职工不要慌张,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情况,请求劳动监察部门介入协调处理。劳动监察部门有职责监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要按照相关规定去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通过专业的鉴定流程和标准,明确伤残等级等具体情况。因为伤残等级是后续职工享受工伤待遇的重要依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标准和待遇内容。
(三)在整个治疗过程中,一定要妥善保存好所有和工伤相关的医疗记录,比如病历、诊断证明等,还有各项费用凭证,例如医疗费发票、交通费发票等资料。这些资料在后续维权过程中至关重要,是证明工伤事实以及相关费用支出的有力证据。
(四)如果职工与用人单位在工伤待遇等方面出现争议,比如赔偿金额、待遇标准等问题无法协商一致,职工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等法律途径来解决。劳动仲裁是一种公正、权威的纠纷解决方式,能够依法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