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应该补差或者如何补不可一概而论。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是,“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1、劳动合同没有谈试用期工资。如果根本就没有约定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现在冒出一个试用期工资则是没有依据的,劳动者可以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如果约定了试用期,但没有约定试用期工资,双方可以协商确定,当然也可按照对自己有利的进行主张。
2、转正之后正式工资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可能并不一致。如果转正之后的正式工资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或者劳动合同根本就没有约定工资,那么劳动者主张试用期工资为正式工资的80%不一定能得到支持。
总之,一切要看劳动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