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明确鉴定时机。一般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就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通常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要是伤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提前鉴定。
(二)申请环节。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要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工伤认定决定书以及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
(三)鉴定流程。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会提出鉴定意见,之后据此作出伤残鉴定结论。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