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正常情况下,公司和法人确实是相互独立的主体。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有自己独立的财产,对外产生的债务一般由公司以自身的财产来承担。而法人(这里应该是指公司股东)仅需要在其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负责。比如说,一个股东出资100万元成立了一家公司,当公司出现债务问题时,该股东最多也就是承担这100万元出资对应的责任,公司要是没钱还,一般也不能直接去动股东个人其他的财产。
(二)不过,当存在特定法定情形时,情况就不一样了。比如法人(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并且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这时法院就有可能“揭开公司的面纱”。简单理解就是,法院不再把公司和股东完全分开来看,而是认定股东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情况下,就可以执行股东的个人财产了。例如,股东为了逃避公司的债务,故意把公司的财产转移到自己名下,导致公司没有财产偿还债权人的钱,这种行为就可能触发“揭开公司面纱”的情况。
(三)所以,要判断在公司无财产的情况下能不能执行法人(股东)的个人财产,不能简单地下定论,必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看是否存在可以“刺破公司面纱”的法定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